Company
| 公司簡介
Tip
| 不動產知識
News
| 最新消息
Favorite
| 加入最愛
Index
| 設為首頁
Login
| 後台登入
Home
| 回首頁

 

  類別:
縣市:
區域:
用途:
坪數:
 
 
 
  • 買賣須知
  • 租賃須知

首頁 > 不動產知識 > 買賣須知

買賣流程   2011/04/12
 

買賣流程圖

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2011/02/11
 

.事先充分瞭解投標條件

  (1)了解法院拍賣公告內容

  (2)查看法拍屋現場

2.委託代標注意事項

  (1)委託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代標

  (2)代標業者不得賺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3)請代標業者說明法拍屋附近最近成交行情。

出售房屋應注意之事項   2011/02/11
 

1.慎選不動產服務業


2.售價是否公平合理,勿貪高價位,防止拿不到價金


3.瞭解稅費的負擔


4.詳閱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及契約審閱期


5.委託銷售期間及變更售價


6.指定地政士簽定買賣契約及辦理產權移轉


7.服務報酬的支付


8.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9.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

消費糾紛時應注意事項   2011/02/11
 

1.申訴:

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2.調解:

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3.訴訟:

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購買成屋注意事項   2011/02/10
 

1.選擇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或斡旋金

2.房屋是否有瑕疵

3.停車位之使用

4.停車位記載情形

5.管理委員會事宜 

6、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亦應在契約中訂明。一般都分成4段付款:

(1)簽約款:

簽約時付一部分價款。


(2)備證款:

出賣人備齊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並就有關書表證件交給雙方所指定之地政士或律師時,再交付一部分價款。


(3)完稅款:

繳清一切稅費及增值稅後付一部分價款。


(4)交屋款:

辦妥移轉登記,買受人領得所有權狀,並點交清楚後,再交尾款。

購買房屋應注意之事項   2011/02/08
 

1.慎選不動產服務業


2.現場履勘


3.瞭解出售原因


4.考慮買價是否公平合理,勿貪小便宜


5.考慮財務狀況,勿倉促下決定


6.面積之正確性


7.產權是否清楚

購買預售屋注意事項   2011/01/07
 

1.有否請領建造執照


2.定金之支付


3.瞭解房屋面積坪數及單價


4.注意房屋室內的格局


5.瞭解付款辦法及貸款額度


6.瞭解建材及設備


7.房屋買賣標的應標示清楚


8.防止拿不到土地產權


9.注意開工、完工、交屋日期


10.完工後之管理維護及保固期限


11.違約事項



首頁 > 不動產知識 > 租賃須知

租屋須知   2011/02/24
 

      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須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等租賃要素之彼此間意思合致,即得成立生效,且不以租賃物之交付為必要。

  租屋時只要房東與房客對房屋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有所約定並互相表示同意,房東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而房客亦有依約定支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所以口頭上約定房屋租賃契約是有效的,惟時下大多數的人都希望能在租屋時,和房東(或房客)「打契約」,即簽一份書面的租賃契約以求慎重。如此即能留下一個書面證據,而且白紙黑字亦可減少法律關係上之紛爭。契約一經成立生效,房東與房客皆須同受拘束。所以在訂約時,以下注意事項可供房東房客做為參考:

1.確認誰才是當事人

2.確認約定房屋租賃的使用 

3.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使用

4.房屋之修繕由何人負責 

5.租賃期限的約定 

買賣不破租賃   2011/02/24
 

         「買賣不破租賃」說法,其依據是原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存在,房客也搬進去居住了,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客仍可以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為止。但是,該法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若雙方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簽訂的是五年以上定期租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立約在前,並以已搬入居住為由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租屋公証   2011/02/24
 

         房屋租賃契約書的公證,對於房東或房客而言,都相互有了權利及義務的保障及牽制。常常遇到的租屋糾紛,不是房客積欠房東租金,不然就是房客在租約到期後,不願意搬走,或者是房東不退還房客的押租金。如果房東或房客要請求法院判決,通常要經過很長的訴訟期間,這樣對於權益被侵害的一方,無疑是個惡夢,所以辦理房屋租賃豐契約書公證,如果公證合約載明違約時得以"逕受法院強制執行",這樣就不需要經過冗長的訴訟時間,這就是租賃合約書的好處,至於收費標準,法院公證處會依租金的多寡來做計算,採累進收費方式。詳情可以洽詢各法院公證處。順便一提,目前除了法院可以辦理公證以外,在"民間公證人"的地方也可以辦理,公證的效力和法院公證處是一樣的。



冠億地產有限公司 電話:(02)2219-3000 傳真:(02)2219-3111
地址:(23148)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42-1號2樓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2010 冠億地產 版權所有